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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度

 

江苏财经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积极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共赢的集团化办学机制,推动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的办学道路,提高学校办学的社会效益,规范江苏财经职业教育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为“江苏财经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江苏财经职教集团),其英文名称是: Jiangsu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of Finance Economics(简称JVEGFE)                                                                        

第二条 集团性质:江苏财经职业教育集团是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指导和监督下由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我省会计行业协(学)会、企业、财经类中高职院校以及本科院校继续教育学院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建的跨地区、多功能、多层次职业教育联合体。

第三条 集团宗旨: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以人才培养为依托,以校企双赢为基本目标。通过组建江苏财经职教集团,充分发挥财经类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以及企事业单位各自的优势,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建立一种由重点职业院校牵头,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参与,以专业发展为纽带,以校企合作为重点,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的,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职业教育发展新道路。

第四条 集团原则:资源共享、骨干带动、责权对等、共同发展。以互惠互利为前提,充分发挥优质职业教育资源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各成员单位在人才培养、员工培训、仪器设备、成果转化、实习实训等方面通过平等协商进行交流合作,最大程度发挥资源优势,实现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发展。

第五条  集团任务:切实提高财经类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积极构建现代财经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深入探索财经类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全面提高财经类院校服务社会发展能力。

第六条 集团精神:合作、诚信、创新、共赢

第七条 集团制度:实行理事会制。

第八条 集团总部地址: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内(淮安市枚乘东路8号)。

第二章  合作范围

第九条 江苏财经职教集团的合作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充分利用政府主管部门对全省财经类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政策指导、法规制定、制度设计、人才预测、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技术鉴定等职能,切实发挥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的示范引领作用,着力推进全省财经类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努力实现校际之间资源共享、人才共育,全面提高财经类职业院校办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

(二)巩固我省财经类职业院校数十年以来形成的友好协作关系,进一步强化财经类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社会培训机构之间在职业标准制定、专业规划调整、课程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深入探索远程教育、函授教育等开放办学新模式以及学分互认、交流学习新机制,努力实现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高职教育与本科教育的有机衔接,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职前教育与岗位培训的有效贯通,切实为财经类技能型人才搭建终生教育平台;

(三)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以“江苏财经职业教育集团”建设为纽带,进一步密切财经类职业院校与骨干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全面推进财经类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共同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新模式,切实提高教师“双师”素质、学生的专业能力和企业员工的职业素养,实现校企合作单位共同发展;

(四)以“江苏财经职业教育集团”建设为平台,以人才互聘、基地共建、成果共享为目标,联合组建科研团队和社会服务团队,广泛开展课题研究、市场调研、法规咨询、技术攻关等形式多样的社会服务工作,提高学校之间、校企之间、企业之间的协同创新能力,大力弘扬财经文化,全面提高财经类院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五)积极探索江苏财经职教集团运行机制、校企合作办学体制,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

(六)参与职业资格标准制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考核,发挥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作用,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员工及专业课教师培训与考核提供支持;

(七)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举办财经类高层论坛,进行集团化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趋势和发展走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八)开展相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投资兴办经济实体,联合开发有关实业项目,探索职业教育融资新模式;

(九)开展与省内外其他职教集团的横向交流协作活动;

(十)以集团名义,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境)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江苏财经职教集团实行单位成员理事会制。理事大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以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集团龙头单位的招生、教学、科研、就业、生产基地和实训基地负责人为主,吸收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职院校、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企业和行业,经申请并与集团签订相应的协议后,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理事大会颁发的集团成员证书,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集团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使用“江苏财经职业教育集团”的统一标志,并可在向集团秘书处申请批准后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四)享有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经济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五)享有优先选择和使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权;

(六)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对职业人才实际需要,有权向理事大会提出议案,并可获得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权;

(七)以投资方的形式参与组建集团相关的经济实体,拥有在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

(八)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九)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集团内成员单位职工及其子女享有就读集团内学校的优先权;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集团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章程,遵守有关规章制度,遵守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执行集团指导委员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四)向集团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五)树立集团良好形象,保守集团秘密,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集团交办的任务,并承担实质性工作;

第十四条 除各发起创始成员外,凡新申请加入的集团成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和单位相关资料,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在与集团签订相应的协议后,由理事大会颁发集团成员证书。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经集团理事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解除协议合同,并交回集团成员证书。

第十六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集团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 热心职业教育事业;

(三)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 具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五) 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下辖秘书处、财经专业教学工作委员会、就业创业工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继续教育与社会培训工作委员会等集团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立在理事长单位。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同时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此外,还可以直辖若干经济实体,其负责人称谓、职数、人选等由理事会决议另定。

第二十条 理事长人选由牵头单位推荐单位负责人作候选人,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副理事长在集团成员单位中经民主协商推荐后,须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正副秘书长人选、各工作委员会正副组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并须经理事会确认通过。正副理事长、理事、正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任期均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临时召开理事大会。在召开理事大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1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产生和撤销集团所设的有关工作机构,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研讨制定集团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通过集团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六)制定集团内部政策和基本规章制度;

(七)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集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大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提出正、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的建议人选名单;

(四)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集团可聘请名誉顾问、顾问若干名。必要时,集团还可设立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正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秘书处是集团理事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集团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三)筹备组织理事大会,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四)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五)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经专业教学工作委员会、就业创业工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继续教育与社会培训工作委员会等集团工作委员会是集团理事大会的工作机构。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还可以适时增设新的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经济实体的经营收入;

(五)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会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财会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每年度向理事大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六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公共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集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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